一、匯款後若因故欲更改日期,請於3日前通知,可保留房間一個月,如遇颱風、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可全額。
二、退還訂金,其餘原因則依政府下列規定辦理退還訂金:
若於【住房日】14天前(含),取消訂房者,可退還訂金100%。
若於【住房日】前之10至13天(含),取消訂房者,退訂金70%。
若於【住房日】前之7至9天(含),取消訂房者,退訂金50%。
若於【住房日】前之4至6天(含),取消訂房者,退訂金40%。
若於【住房日】前之2至3天(含),取消訂房者,退訂金30%。
若於【住房日】之前一天(含),取消訂房者,退訂金20%。
若於【住房日】當天才通知取消訂房,恕不退還訂金。